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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消防評估依據
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(國家主席令[2008]第6號)
(2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(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)
(3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(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〉的決定》修正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分總則、建筑許可、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、建筑工程監理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、建筑工程質量管理、法律責任、附則8章85條,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。)
(4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(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,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。)